存款保险将实行限额赔付 民营银行设立以此为基础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昨日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专门针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完善金融监管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也首次对存款保险制度和民营银行这两项当前重点的金融改革思路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并明确了存款保险制度是设立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
周小川在《辅导读本》中称,要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提高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部门竞争力,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逐步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等开放模式,实现金融服务业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发展普惠金融。此外,辅导读本提出,要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采取综合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存款保险将实行限额赔付
周小川提出,要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并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指出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作用。
存款保险基金可主要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获取。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事前积累的基金,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机衔接,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周小川还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进行了详细解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除存款保险制度外,《决定》也提出了要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周小川也强调了这一点,提出要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民营银行设立将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基础
允许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促进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完善金融体系的重大举措。《辅导百问》也首次对外明确了这类中小型银行的定位及发起人条件。所谓中小型银行,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运营,资产规模不大,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居民家庭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设立中小型民营银行所需具备的条件是,发起设立银行的出资人应当拥有充足的资金实力和胜任银行业务的管理团队。此外,要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监管措施和稳健标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立足当地、立足基层,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服务群众的地区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型银行。
周小川在《辅导读本》称,要立足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同时,制定相关政策,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门槛。为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竞争性金融供给,解决部分基层地区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